别因“小恶”触法网!男子因偷外卖被予以行政拘留

01-19 16:15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佳玫】“警察同志,我外卖被偷了……”元旦假期期间,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接连接到外卖被盗的警情。

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往案发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民辅警通过调取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细致排查追踪,很快就锁定了违法行为人熊某某,并于1月13日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经警方查明,元旦假期期间,熊某某在中星天街附近,瞅准外卖员短暂离开送餐车的间隙,先后三次伸手盗取电动车餐箱内的外卖。到案后,熊某某如实陈述了其盗窃的违法事实。

目前,熊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广大外卖从业者在配送途中,务必给餐箱加装防盗锁具,提升餐品防盗系数;停放配送车辆时,尽量避免长时间置于无人看管的区域,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收到取餐通知后请及时取餐;若确实存在不便,可提前与外卖员沟通,将餐品放置在小区快递柜、物业值班室等安全区域。

警方也在此郑重告诫:盗窃行为无论涉案金额大小,都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董明珠

一审|熊  皓

二审|黎赛明

三审|皮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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