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谈法治》第十三期:移风易俗 以案释法解读涉彩礼法律规定

07-12 11:46  

主持人:尊重宪法,崇尚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中共通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通城县司法局主办,通城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的《“一把手”谈法治》电视访谈节目。今天来到节目现场的是通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炜洲,欢迎您!

黄炜洲: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节目现场,向大家介绍关于涉彩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5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特别强调“加大对婚托骗婚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社会的共同期盼。想请问黄院长,彩礼的性质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黄炜洲:彩礼的雏形可以追溯至父系氏族社会,西周时期被纳入儒家婚礼制度“六礼”中的“纳征”,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确认婚姻关系。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俗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意思是家庭和谐适宜)的美好愿望。从法律上讲,彩礼是一种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兼具传统习俗的仪式性和现代法律的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主持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稳定的婚姻是家庭和睦的保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加,而家事案件中涉彩礼纠纷的处理难度大、财产认定困难。请黄院长给我们举一个涉彩礼纠纷的实际案例。

黄炜洲:讲一个案例。小李(男性)与小王(女性)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5月订婚时,小李按照习俗向小王支付了20万元彩礼及价值3万元的“三金”,同时陆续支付恋爱期间的一些小额消费。双方原定于10月份举行婚礼,但筹备过程中因婚礼规格、嫁妆置办等问题频繁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婚约解除。小李要求全额返还彩礼,但小王表示彩礼已用于共同置办婚房家电、订婚宴费用及日常开销,仅愿退还部分彩礼。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返还彩礼13万元及“三金”。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四个问题:1.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能否要求返还?2.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的彩礼是否仍需退还?3. “三金”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4. 恋爱期间的小额消费是否支持返还?

法院认为,第一,小李与小王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彩礼符合法定返还情形;第二,小王提供的家电购买发票显示系双方共同使用,认定抵扣5万元;订婚宴费用因属于双方共同受益,认定抵扣2万元;第三,“三金”是依据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属于彩礼范围,应予返还;第四,其他日常小额消费(如购物、餐饮),系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因无法明确区分用途,不支持返还请求。因此,在抵扣7万元后,小王应向小李返还彩礼13万元并返还“三金”。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对彩礼性质、彩礼范围等都有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明确规定呢?请黄院长给大家介绍下。

黄炜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就彩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规定,属司法解释,明确三种可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刚才讲到的案例中,符合第一种情形,所以应返还彩礼。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因此,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主持人:这两种情形如何处理及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呢?

新司法解释内容主要有三点:(一)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司法解释明确,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予的区别。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主要具有两个要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支付。一般而言,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一般由男女双方或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产金额相对较大。《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而属于一般赠予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三)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可以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两种情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持人:通过黄院长以案释法,我们知道彩礼的范围和返还的基本原则。那请问,在生活中如何避免彩礼纠纷?

黄炜洲:一是树立正确婚恋观,彩礼金额应量力而行,避免“天价彩礼”扭曲婚姻本质。双方应注重培养感情基础,避免将婚姻异化为物质交易。二是要注意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予的区别。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购置应保留凭证,注明“彩礼”性质。三是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备忘录,对彩礼金额、用途、返还条件进行书面约定,避免因无规定或口头承诺引发争议。

总之,我们希望通过案例和阐述法律规定,引导每一个公民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理性看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主持人:好的,谢谢黄院长的精彩介绍,同时也希望观众朋友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学法、用法、普法的活动中来,共同缔造和谐、规范的法治生活环境。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云上通城APP、通城发布视频号,下期节目我们再会。


【摄制 黎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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