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吴超金】会车变光是行车安全的常识,也是驾驶员之间的善意提醒。然而,有人却将这一常规操作视为“挑衅”,借着酒劲驾车冲进派出所“讨说法”,最终因阻碍执行职务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通城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酒后寻衅滋事、阻碍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违法行为人吴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事件回顾:酒后驾车赴派出所滋事
2026年5月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亲戚家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坪乡路段时,与一辆执行出警任务的警车会车。因吴某某一直开着远光灯,严重影响对向行车安全,警车驾驶员依规使用灯光对其进行提示(切换远近光)。
这本是行车过程中的常规操作,吴某某却因此心生不满,借着酒劲驾车至大坪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给个说法”,并索要警车驾驶员身份。
值班民警发现吴某某浑身酒气、言语不清,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重大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欲进一步调查其酒驾行为。
在传唤过程中,吴某某拒不配合,情绪激动,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在场民辅警。在民警依法对其控制时,吴某某激烈反抗,并用右手击打民警左侧面部,致民警受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维权机制,调取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全面固定吴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零容忍,拘!
经查,吴某某对其酒后驾车、阻碍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由交警部门另案处理。

警方郑重提醒: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民警、辅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者权益。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是严重违法,切莫因酒精麻痹而丧失理智,做出让自己追悔莫及的过激行为。
配合执法是公民义务:如对执法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现场服从指令、事后申诉才是正途。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董明珠
一审|周梦珍
二审|熊 皓
三审|邓曾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