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查处肥料“忽悠团”案入选2024年全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04-11 09:22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24年,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围绕农资打假主线,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违法行为,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3.6万人次,检查市场主体39500余个次,办理案件4330余件,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为加大案件公开力度,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农资市场,我厅从2024年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农资打假案件中,遴选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按照《2025年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农资“忽悠团”流窜兜售、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净化一地、教育一批,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24年全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附件

2024年全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十堰市房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菌种)案

2024年9月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接到外省农户针对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宣传推广销售鹿角灵芝菌种,以提供全套技术服务并高价回收产品的方式诱骗客户签订合同,所提供的菌包均不能正常发芽,农户损失惨重。2024年10月9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将这起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害农的问题线索交由属地农业农村局处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至10月8日共计销售11080棒鹿角灵芝菌包,销售金额73600元。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将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菌种认定为假种子。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11月28日,房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咸宁市通城县查处南京某化肥有限公司肥料“忽悠团”案

2024年4月1日,通城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巡查时,发现一专业合作社门前正在卸肥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肥料系南京某化肥有限公司委托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无肥料登记证号,销售负责人也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明,涉嫌销售应当登记未登记的肥料产品,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对该批肥料进行异地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至4月1日在当地某酒店,采取专车接送、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方式,邀请当地农户200余人参加听课,高价推销涉案肥料。该肥料应当登记未登记,在当地销售约93吨,其中销售给某专业合作社62.96吨,货值金额224767.2元。依照《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依法登记而销售的肥料产品1574袋(62.96吨),罚款人民币535500元”的处罚决定。

为从严打击肥料“忽悠团”坑农害农违法,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检、法等部门经多次会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判定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6月19日,县农业农村局将此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恩施州鹤峰县某种业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3年11月,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对鹤峰某种业公司经营的利单5号玉米杂交种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品种真实性检测被认定为假种子。2024年3月,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恩施市某农业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634.4千克玉米杂交种,并将其中600千克种子销售至鹤峰某种业公司,违法所得9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没收336.4千克玉米种子、罚款135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孝感安陆市某药材经营部生产经营假种子(菌种)案

2024年6月21日,安陆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某工业园内的某药材经营部涉嫌违法经营食用菌菌种。该局迅速派执法人员赶赴该药材经营部检查,现场发现鹿茸菌菌种(栽培种)3892包(棒)和桑黄菌菌种(栽培种)2156包(棒),所有菌包和编织袋外包装上均无任何信息,该经营部也不能提供菌种的种子标签、质量检验报告、植物检疫证明。该局立即对该批菌种进行异地登记保存,依据《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主要通过合作公司的网络平台宣传推广菌种吸引客户,签订菌种销售和产品回收订单,于5月10日分别以1.55元/包(棒)的价格购进鹿茸菌种(栽培种)4000包(棒)、1.85元/包(棒)的价格购进桑黄菌种(栽培种)2500包(棒),进货金额10825元,除产品展示自用了少部分,其余均未销售。经价格部门认定,该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假菌种货值金额共计17408元,当事人确认无异议。此案尚处于“订单农业”的前期准备阶段,属于网络售种范畴,由于该公司刚刚注册,查处时没有掌握当事人其他的违法证据,暂未造成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桑黄菌种(栽培种)2156包(棒)和鹿茸菌种(栽培种)3892包(棒);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荆门市刘某某无证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2024年3月13日,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掇刀区农业农村局转来的掇刀区公安分局收到的举报函,反映掇刀区多辉农资二街刘某某生产经营“两优0367”假种子。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形下,于2023年11月底自行用上年未售完的水稻种子包装成“两优0367”水稻种子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包装案涉种子980千克,销售金额为3782元,货值金额为35480元。案涉种子经品种真实性检测被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880.5千克和违法所得3782元,罚款人民币461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案

2024年6月4日,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涉嫌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毒死蜱。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武汉市内禁止销售的农药,违法所得45元,货值金额555元。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并作出“没收500g/瓶的毒死蜱2瓶及250g/瓶的毒死蜱48瓶、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宜昌市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案

2024年1月1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转办线索,湖北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个肥料不合格以及其中1个肥料标签标识与登记证信息不一致。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经查,涉案公司生产3个不合格肥料共57吨,货值金额32940元,至案发时销售了19吨,违法所得1038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76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涉案公司1个生物有机肥产品包装有机质标明值≥45.0%,登记证书登记有机质≥40.0%,鉴于其有机质检测值为66%,符合要求,并且涉案公司及时改正印制新的包装袋,对该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综上,宜昌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760元”的处罚决定。

八、襄阳市樊城区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2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樊城区某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商标为“呈祥”牌的颗粒氮肥,包装袋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编号。执法人员经查证,该肥料不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免予登记肥料产品名录,属于应当登记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经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从襄州区农资大市场复合肥批发商陶某(案件线索已移交属地农业农村局)处以9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标称注册商标为“呈祥”的颗粒氮肥35吨,已销售了17.48吨(437袋),销售价格为45元/袋,违法所得共计19665元。经核实,该肥料由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将涉嫌生产、销售应当登记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对未销售的“呈祥”牌颗粒氮肥不得销售和使用,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荆州市江陵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4年3月6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测,位于江陵县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河蟹膨化配合饲料9632”含“氟本尼考”成分为62.1ug/kg,判定为不合格。后经公司申请复检,含“氟本尼考”成分为67.2ug/kg,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5月10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江陵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3月5日生产的“河蟹膨化配合饲料9632”,规格:20kg/袋,数量:150袋;重量:3000kg,该批饲料在3月6日抽检后,未进行销售。根据对该公司同等含量合格饲料产品销售价格对比,该批次饲料货值金额在8400元至9300之间。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饲料数量较少,未经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3000kg,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仙桃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10月,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仙桃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假兽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水产养殖用“非药品”,标签标注有“对真菌引起的病变有特殊疗效”字样,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该产品为兽药,但该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12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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