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杜冰慧 郑卉华】3月28日,通城县司法局组织24名社区矫正对象前往县人民法院旁听张某炜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案庭审,并在庭审后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庭审中,张某炜对自己违反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当庭告诫张某炜和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判处缓刑不代表“没事了”,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哪怕缓刑只有最后一天,也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表示,“张某炜撤销缓刑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要明确自己的身份,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庭审结束后,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在县司法局六楼,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详细解读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表扬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利用发生在社矫局组织入矫宣告时,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无证驾驶参加集中宣告,社矫局依法移交交警部门处罚的案例,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警示教育活动中,社矫局还为社区矫正对象详细讲解了毒品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联合县禁毒大队对9名涉毒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毒品检测。
编辑|周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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