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惠小利要吃亏!两男子出借银行卡“挣钱”被通城警方跨省抓回

11-08 08:59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杨晗 李佳玫】

如果有人告诉你

只要把你的手机和银行卡给他

就可以帮你办理“无征信贷款”

还可以挣钱

你会答应吗?

别傻了,都是骗局!

这不,安徽俩男子因听信骗局

沦为电信诈骗帮凶

被通城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民警抓捕归案

近日,麦市派出所民警在对涉诈银行卡进行研判时,发现徐某(男,22岁,安徽省安庆市人)和王某(男,34岁,安徽省合肥市人)两人违法出租、出借银行卡,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

经查:2023年4月,徐某因急需用钱,便在某社交APP上发布需要办理私人贷款等相关信息,随后便有一名男子主动与其联系,并让其将银行卡借给他使用,每张银行卡3000元钱。高额的回报让徐某心动不已,当即表示可以,两人便约定好时间在安徽省合肥市一酒店内交付徐某的银行卡。此后,对方使用徐某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过账涉诈资金390余万元,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2023年5月,王某资金紧张,但因曾网贷逾期导致征信被拉入黑名单,不能通过银行进行借贷,想借取“无征信贷款”,于是在某社交APP上发布了需要进行“无征信贷款”等相关动态。之后便有男子主动与其联系,自称可以办理高额“无征信贷款”,但要王某将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他。最终,在高额贷款的诱惑下,王某主动找到对方,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办理“无征信贷款”。对方使用王某银行卡帮助过账,涉诈资金180余万元。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懊悔不已。目前,徐某、王某2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属违法行为,千万不要贪图小惠小利,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否则可能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罚四大惩戒。如身份证有遗失经历、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银行卡存在,以免被打击惩戒,影响生活,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图文编辑|吴滟

责任编辑|熊皓

终审|胡颖

监制|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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