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全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治安的通告

01-28 11:26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为切实维护我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即日起,凡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打击:

一、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与之有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病毒传播的。

二、个人或群体以漫骂、侮辱、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打砸抢”,毁坏、偷抢公私财物,或致人伤残、死亡的。

四、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屯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八、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他人上当受骗的。

十一、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谣言、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谣言、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失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拒不执行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范围扩大或者加重的。

特此通告!

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中 共 通 城 县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2020年元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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