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3人因买卖出借“两卡”及支付账户被处罚,小利惹大祸!

04-22 15:30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佳玫】近日,通城县公安局连续查处多起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案件,3名违法行为人悉数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4月8日,石南派出所查获樊某某为牟利,于2025年底办理3张电话卡出售,并出租QQ号,其中一张电话卡被用于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1万余元。

2026年4月11日,石南派出所根据线索,查获麦市镇吴某文非法出售其父电话卡及支付宝账号。经查,吴某文为牟利,将父亲名下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及另一张收购的电话卡,通过“飞机”软件卖给诈骗分子。

4月14日,塘湖派出所抓获出借支付宝账户的袁某某。其为还人情,将支付宝账户借予朋友,虽未获利,但账户已涉诈。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文、樊某某、袁某某3人,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均为实名专享,严禁买卖、出租、出借。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转借,不仅沦为诈骗“帮凶”,更会面临法律严惩,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警方呼吁:守护好自己的“两卡”及账号,发现涉诈线索立即报警,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董明珠

一审|周梦珍

二审|熊   皓

三审|皮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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