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交易“红线”勿踩!通城一男子因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被行拘

02-06 15:15   通城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佳玫】互联网在丰富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也被少数不法分子盯上,沦为从事违法活动、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最终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付出沉重代价。

1月27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人涉嫌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悉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研判,快速锁定嫌疑人刘某身份。于1月29日,在嫌疑人刘某家中将其成功抓获,现场依法查获50余部涉案手机及其他若干涉案工具。

经查,2025年7月,刘某在某APP上浏览到通过互联网账号发布招嫖信息可以引流赚钱的广告后,主动联系平台博主,非法购买108个社交媒体账号,并对账号进行“养号”维护,计划使用这些账号在社交平台发布引流广告,然后收集咨询招嫖信息的用户账号,再将相关账号信息转卖给该APP平台博主,以此赚取佣金牟利。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因构成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1.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实施引流招嫖、非法买卖账号、传播低俗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2. 广大网民切勿贪图小利,参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社交账号、手机号、银行卡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工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理性上网,主动抵制低俗色情、违法违规信息。如发现网络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清朗、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叶芸樱

一审|熊  皓

二审|黎赛明

三审|皮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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