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7 11: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开区,药姑山管委会,大溪湿地公园管理处:

《通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通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投资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工作,并对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政数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验收制、质量终身制、廉政责任制,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全程负责。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托湖北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归口管理、分层负责、逐级审核、精准调度、滚动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项目论证、财力论证等项目前期评估基础工作,推动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规范流转。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前期推进项目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建设条件,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前期推进项目是指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需开展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关键信息。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10月,县发改局牵头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主要原则、重点方向、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由县发改局汇总后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县投委会专题会商研究通过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不得组织实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先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投资计划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县投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计划,分别明确分年度投资额度及对应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除项目专项资金以外,单个项目在不突破年度投资预算情况下,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在项目之间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县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和湖泊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采取简化程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县资规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以及县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前置审批材料。能够通过在线平台获取的审批信息、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实行实时共享,不再由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所有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再以另一个审批事项为前置审批条件。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一并核准。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后,可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听证、公示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照《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咸投委办发〔2024〕3号)规定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按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县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评审后,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县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定;依法必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采购方式采购。

其他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通城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采用其他投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确定中标人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并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对项目单位缺少建设管理经验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超出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县发改局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验收,国家、省、市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向县政数局提出技术评审申请,技术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咸投委办发〔2024〕2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优化项目设置、完善项目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根据监控反馈问题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县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掷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隽政发〔2022〕12号)同时废止。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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